浙江股權合同經(jīng)濟糾紛律師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4-09-08

    綜上所述,陳x的上訴請求,可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處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qū)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186號民事判決;二、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歸還借款本金幣200,000元;三、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支付利息,以本金幣2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減半收取幣2,150元,由唐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由唐xx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汪毅審判員:黃亮審判員:鄭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書記員:孫潔律師代理詞本人吳劍勇律師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指派,及原告陳x的委托,擔任原告的代理人。經(jīng)過開庭審理,現(xiàn)就本案提供書面代理意見如下:一、關于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將20萬元馬上一次性還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沒有否認存在20萬元借款的事實。吳劍勇律師,以專業(yè)的態(tài)度,解決您的經(jīng)濟法律難題。浙江股權合同經(jīng)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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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院也正是因為沒有借條、借據(jù)、收條等有效的法律憑證,無法直接證明湯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實,無法證明訴訟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之后被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程某敗訴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經(jīng)濟律師網(wǎng)吳劍勇律師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中級法院經(jīng)過重新對訴訟雙方全部證據(jù)及抗辯意見進行審查,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改判,直接判決湯某向程某返還借款及利息,更終得到了合法的wei權,沒有造成借款的損失。雖然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原告程某勝訴,但本案的教訓卻值得注意,不論是基于朋友還親戚,建議借款時都應該出具借條等有效的借款憑證。二、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審理,楊浦法院審理認為的主要觀點大致如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雙方具有借貸合意及出借錢款的實際交付行為。本案中,雖然有銀行的轉賬流水為證,雙方對錢款往來本身沒有異議,爭議焦點為轉賬是否達成借貸合意,原告程某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楊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只存在商業(yè)合作關系,且互有幾十次、金額高達百萬元的轉賬行為,在無借條等明確借款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法院難以甄別每筆錢款的性質。銀行流水中關于利息的備注,鑒于雙方之間有商業(yè)投資合作行為。虹口區(qū)經(jīng)濟糾紛律師收費標準吳劍勇律師,讓復雜的經(jīng)濟案件變得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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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與陳x就錢款交付經(jīng)過的陳述也一致。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陳x以本案中所提供的銀行流水、微信聊天內容等證據(jù)曾起訴主張2015年3月5日、6日的合計轉賬20萬元系借款,并陳述雙方之間此一筆借款,之后每月2,000元或4,000元的轉款系支付的該筆借款的利息,在未得到法院認定后,現(xiàn)又提起本案的訴請主張,并陳述之前一案是錯誤訴訟。法院認為,陳x作為具有完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大額往來有清晰的辨識記憶,不能將法律及司法程序作為試探的工具而作一次次相悖的陳述,否則將承擔與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陳x主張系爭20萬元具有借貸合意,系借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陳x要求唐xx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陳x之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期間,唐xx沒有提交新證據(jù)。陳x提供以下證據(jù):1、2019年11月29日唐xx的代理律師林偉出具的陳x訴唐xx民間借貸一案質證意見復印件,該意見后一段明確唐xx并非借款的實際借款人,可證明陳x存在出借錢款一節(jié)事實,只是唐xx抗辯其非實際借款人。2、陳x的妻子與唐xx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以證明唐xx承認陳x出借錢款的事實,并稱其系幫朋友墊付利息。3、唐xx名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

    案件基本情況1、原告是一家的機械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的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yè),這家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yè)是由王洪澤全額投資,工商登記的企業(yè)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yè)。2、原告因為生產(chǎn)全套機械設備流水線,向被告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yè)簽訂《制造設備配件定制合同》,采購生產(chǎn)的超聲波電子設備,但被告利用發(fā)展,特別是國外也在增長,設備瘋狂漲價的機會,故意不履行交貨義務。3、原告因為被告故意控制,故意不按期交付貨物,無法生產(chǎn)出設備交付給客戶,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原告依法委托上海經(jīng)濟律師網(wǎng)吳劍勇律師代理案件,將被告超聲波電子設備制造企業(yè)、出資人王洪澤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嘉定區(qū)法院,要求兩位被告共同承擔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的法律責任。吳律師的起訴方案即要求法院判決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也同時要求法院判決投資股東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焦點法律問題1、合同目的不能達到時,即被告故意不及時履行交貨義務,原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被告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法律依據(jù)是什么?2、與不同的簽約主體簽訂經(jīng)濟合同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有限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yè)對外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有什么不同。吳劍勇律師,經(jīng)濟案件的專屬解決方案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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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難以甄別每筆錢款的性質。銀行流水中關于利息的備注,鑒于雙方之間有商業(yè)投資合作行為,不宜作狹義的借款利息的解釋,湯某辯稱系投資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難以認定是哪筆錢款,按多少年利率計算的利息。法院綜合認為,對程某主張借款的基本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湯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故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程某要求湯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因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導致一審敗訴,導致一審法院認為難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沒有認定訴訟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實而判決原告敗訴。三、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經(jīng)濟律師吳劍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訴,由上海第二中級法院二審,二審案號(2021)滬02民終657號。中級法院裁判的主要觀點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被告湯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借款。吳劍勇律師,經(jīng)濟法律領域的佼佼者,期待您的咨詢。江蘇企業(yè)經(jīng)濟糾紛律師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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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況眾所周知,法定人是由公司聘請的,登記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對外公司的負責人。法定人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有很多公司的法定人是由公司股東擔任,也有一些公司的法定人是職業(yè)經(jīng)理人,由股東、投資人專門為公司經(jīng)營而聘請的經(jīng)營人員,在公司內部領取工資薪金等職業(yè)報酬的人員。很多公司法律文件上,除了有公司蓋章之外,還會依據(jù)相對方的要求,由法定人履行簽字義務。哪么問題就來了,公司對外出具的法律文件當中除了公司蓋章之外,還同時有法人簽字,如何認定責任主體,即由誰來承擔該份文件上的法律責任?是由公司單獨承擔責任?還是由法定人單獨承擔責任?還是由公司與法定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有部分公司被股東或法定人或實際控制人掏空,如何追究這些人的法律責任。還有部分公司是合法合規(guī)的經(jīng)營,甚至聘請了職業(yè)經(jīng)理人運營與管理,這些職業(yè)經(jīng)理人與法定人的身份在付款承諾書上或其他法律文件上履行了簽字義務,簽字的法定人是否要與公司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現(xiàn)實情況當中,法定人將公司掏空的情況較為突出,公司注冊資本高達上千萬元,資產(chǎn)負債表也顯示現(xiàn)有資產(chǎn)數(shù)千萬元,公司卻對百萬元甚至是幾十萬元的債務卻沒有償還能力,不能讓人感覺到公司被實際掏空的可能。浙江股權合同經(jīng)濟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