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解除方法有哪些?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shù)額的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梢允乾F(xiàn)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zhí)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xiàn)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yè)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只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shù)呢斘?,繼續(xù)實施保全措施。如何才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中山起訴前財產保全法務
財產保全的程序如下: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zhí)行。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葜蓦x婚財產保全根據(jù)財產保全的范圍不同,財產保全可以分為全部保全和部分保全。
財產保全按照申請?zhí)岢鰰r間的不同,又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已經(jīng)提起起訴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進程中向審理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必要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保全。尚未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但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在訴訟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請。需要注意的是,訴前保全是情形緊急、來不及提起訴訟或仲裁情況下的特別措施。因此申請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須及時主張訴權。如果保全后30日內,申請人依然沒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會解除該訴前保全。
取訴訟財產保全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給付之訴具有給付財產的內容,只有給付之訴的判決,才有執(zhí)行性,才存在訴訟保全的必要性。如果是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因其無給付內容,不存在判決生效后執(zhí)行的問題,所以不發(fā)生訴訟保全問題。2、必須具有財產保全的必要性。不是所有的給付之訴都需要采取財產保全,只有出現(xiàn)《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的原因,即“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時,才能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所謂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擅自將爭議的標的物出i賣、轉移、隱匿、毀損、揮霍等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惡意行為。所謂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觀上的原因,使爭議標的物無法保存。如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3、從時間上看,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發(fā)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這一段時間內,否則,就失去了訴訟保全的意義。當申請人保全錯誤時,申請人需要對被保全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訴前保全,訴前保全是當事人因情況緊急,在起訴前財產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必須在三十天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保全則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財產保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i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如何認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惠州訴前財產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項。中山起訴前財產保全法務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zhí)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zhí)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財產保全的好處:1.確保被申請人的財產不被轉移,隱匿。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jīng)營。2在訴前保全的實踐中,大量的訴前保全案件經(jīng)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在法院的協(xié)調之下,往往達成訴前和解,甚至即時結清。3.即便在訴前未達成和解的,在訴訟中,在法院查明事實之后,被告也愿意與原告盡早處理雙方的糾紛,達成和解。4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zhí)行。中山起訴前財產保全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