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禧龍

作者:[1984ws] 發(fā)布時間:[2024-05-16 23: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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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告人胡某新于2016年6月至12月伙同被告人張某文、曲某府先后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及道里區(qū)開設場,以資數(shù)額的5%抽頭漁利,并在場高利放貸。被告人胡某新、張某文、曲某府又于2017年3月9日、2018年1月29日分別對被害人趙某輝、胡某新進行非法拘禁。

被告人徐某明、王某燁、徐某旋、馬某極2019年1月至4月期間,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南崗區(qū)等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預謀、有組織地尋找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司機,再伺機駕車尾隨并故意碰撞對方車輛后,以報相威脅,多次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行為。被告人徐某明參與敲詐勒索犯罪12起,犯罪既遂數(shù)額共計64 500元,未遂數(shù)額共計45 000元;被告人王某燁參與敲詐勒索犯罪6起,犯罪既遂數(shù)額共計43 000元,未遂數(shù)額共計10 000元;

被告人周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個月,并處罰金十一萬元;被告人郇某賓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個月,并處罰金九萬元;汽車、手機等作案工具判決依法沒收,并責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胡某新犯開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年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文犯開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年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曲某府犯開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年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康某興、耿某、楊某千等人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等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預謀、有組織地尋找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司機,駕車尾隨并故意碰撞被害人車輛,以報相威脅,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系惡勢力犯罪行為。被告人康某興、耿某、楊某千參與敲詐勒索11起,其中既遂9起,數(shù)額共計110 410元;未遂2起。犯罪所得贓款已被各被告人分掉并揮霍。

被告人康某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耿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楊某千犯敲詐勒索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汽車、手機等作案工具判決依法沒收。并責令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